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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nurrmohammad on Apr 1, 2024 9:28:13 GMT
219/2023 號立法命令,發佈在官方公報上。 2024 年 1 月 3 日第 2 號法令對《納稅人權利法》(L. 212/2000 )進行了重要修改,使稅收授權法( L. 111/2023 )規定的原則和指導標準具體化並具有可操作性。 特別是第1 條第 1 款信件。第 219/2023 號立法令e)將第 212/2000 號法律第 6- bis 條引入《納稅人法規》規定的監管機構中,即在最終評估問題之前負責機構和納稅人之間進行預防性交叉詢問的一般義務 文件。 新藝術。第 6 條之二 題為「交互詰問的原則」的第 212/2000 號法律規定如下: 除第 2 款規定外,所有可在稅務管轄機構面前獨立質疑的行為均應依本條規定進行知情 且有效的盤問,否則將受到撤銷處罰。 根據本條,對於經濟和財政部長法令所確定的自動、實質上自 丹麥 電話號碼 動、迅速清算和正式控制的申報行為,以及對收集有充分理由的危險的合理案例,沒有權利提出意見。 。 為了允許交叉詢問,財務管理部門以適當的方式向納稅人傳達第1款中提到的文件草案,規定不少於六十天的期限,以允許任何反扣除,或者根據要求,訪問並提取文件中文檔的副本。在第一階段提到的最後期限屆滿之前,該法案不會被通過。如果該截止日期晚於通過最終法案的截止日期,或者如果指定進行質證的截止日期與上述截止日期之間相隔不到一百二十天,後一個期限被推遲到對抗性演習期限屆滿後的一百二十天。 盤問後通過的法案考慮了納稅人的意見,並參考了政府認為不接受的意見。” 隨著《納稅人法》中引入該規則,立法者旨在將預防性盤問原則擴展到與統一稅和非統一稅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與地方稅相關的文件(例如,IMU 評估),可以向稅務法理學機構提出獨立質疑。 預防性盤問義務的唯一例外情況將在一項具體的部級法令中確定,該法令將實施第 6 條之二第二款中規定的關於自動、實質上自動、迅速清算行為的含義(以前從未聽過) )、申報的;以及有充分理由收集危險的情況。 預防性證據將受到撤銷的處罰,並且必須被認定為知情且有效。對於最後的組合,必須理解的是,一旦行政調查結束,作為任何文件接收者的納稅人必須了解所收集的材料。 該程序規定,納稅人有60 天的合理期限來檢查文件並透過制定反扣除或查閱文件來解釋其理由。如果制定答辯狀的60 天期限在沒收徵稅權的普通期限之後到期,或者如果在普通沒收期限後 120 天內將契約草案發送給納稅人,則契稅可在普通截止日期後一百二十天內通知 該契約計劃的具體性質仍有待核實。人們有充分理由懷疑,文件草案可能會被評估文件在發布前「幾乎準備就緒」所代表,從而使交叉詢問原則本身變得徒勞,而交叉詢問原則至少規定了一方可能提出的主張之間的相互作用辦公室的意見和納稅人的意見。從本質上講,這可能是稅務局已經制定的行為,使其不願聽取納稅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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